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随时关闭网站。2.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将处一万元罚款并随时关闭网站。 3.已办理备案手续,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