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海外数据 发布时间:2006-9-8 15:26: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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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二)应当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三)在通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按要求将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同时再次安装电子证书。 (五)涉及前置审批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取得前置审批部门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内容信息。 (六)网站主办者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用户明和密码丢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省通信管理局经确认后予以补发。 (七)按照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内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八) 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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