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备案指南 |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海外数据 发布时间:2006-9-7 21:18:00 浏览: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即开通网站)之前,应当向为其接入互联网络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交相关备案信息。ISP对相关备案信息进行整理,以确认相关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ISP以授权用户身份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简称“备案管理系统”,域名为www.miibeian.gov.cn),导入相关备案信息。省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发放备案编号、备案证书(电子文件),并通知相关ISP,ISP通知并指导ICP按要求标明备案编号、放置备案证书。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法人注册住所/自然人身份证住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
|
|